许国喜律师微信公众号
法律法规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制定部门:公安部 生效日期:2000年6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函复。

 

≡友情链接≡
·南京合同法律师 ·南京债务纠纷律师 ·南京房产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劳动工伤律师 ·南京公司法律师 ·南京交通事故律师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微信扫一扫访问移动版